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骨髓炎 

发布时间:2017/07/19
骨髓炎

  2015年7月20日,对于24岁的小张来说是个灾难的日子。上班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伤,右腿下肢外伤出血、疼痛、不能活动,被送到县城医院。经医院检查,小张右大腿外侧中下1/3至小腿中段见长约22cm左右伤口,创缘不整,挫伤严重。X片示:右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,右腓骨粉碎性骨折。入院诊断:右胫骨外侧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;右腓骨开放性骨折;右下肢软组织挫裂伤;右腓总神经损伤。当日上午10时,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右小腿软组织撕裂伤清创缝合术+右胫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复位内固定术,术后予抗感染、止血、消肿等治疗。
  
  7月23日18时,患者右足不能活动,感觉消失,疼痛剧烈,右下肢有浓烈腥臭味,予伤口拆线引流,见伤口内肌肉组织坏死,予双氨水及生理盐水冲洗伤口,医院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。次日小张转省城三甲医院,三甲医院检查小张右侧大腿近端下方见约5cm×4cm皮肤缺损,局部皮肤发黑,挫伤严重,右大腿肿胀明显,膝关节外侧及小腿侧皮肤裂开长约23cm,肌肉发黑恶臭,小腿及足肿胀明显,小腿后方挫伤严重,足部皮肤苍白。血常规WBC38.6×109/LRBC4.51×1012/LN92%。入院诊断为中毒性休克;右下肢坏疽。急诊在全麻下进行右大腿中上段截肢术。
  
  小张怎么也没有想到,自己因车祸被撞伤腿到医院治疗,到头来却把腿治没了。年纪轻轻就失去了一条腿,将来的生活可怎么过呀!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,小张万箭穿心,痛不欲生。他认为这都是医院不负责任治疗不当造成的。盛怒之下,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医疗律师把开始治疗的医院告上法庭。
  
  律师诉称,小张因被撞伤右腿,而到被告处治疗。由于被告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治疗措施不当,致使小张右腿严重感染而被高位截肢,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、诉讼费等各项损失的50%,二十余万元。
  
  被告医院也聘请律师积极应诉,拒不承认自己治疗有错,辩称,医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,治疗方法正确,处理及时,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况,原告右大腿上段截肢是因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造成的,与医疗行为无关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原告、被告各说各的理,互不相让。
  
  医院的治疗过程是否得当?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。由于双方争议太大,小张的医疗律师申请了司法鉴定。
  
  法院委托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:1.医方在小张的诊疗过程中,诊断明确,治疗方法基本正确。2.患者目前的右大腿上段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关。3.医方在诊疗过程中,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菌感染认识不足,术后观察、处理不仔细,不及时,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,医方承担次要责任。4,小张损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,需安装假肢。
  
  最后法院判定医院分摊30%责任。
  
  法院审理认为,虽原告右大腿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关,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,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菌认识不足,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、不及时,是对原告截肢的间接原因,对原告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调解不成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用、鉴定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近二十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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