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脑血栓死亡 

发布时间:2017/07/19
脑血栓死亡

  某女士于2013年11月24日突发头晕、视物旋转、恶心、呕吐,入住附近医院。查体:左侧肢体活动不灵,左侧肢肌力1级。头部CT:右侧放射冠低密度考虑为腔隙性脑梗塞所致可能性大。诊断:脑血栓形成,腔隙性脑梗塞,高血压病3级(极高危险组),冠心病,缺血性心肌病型,心功能Ⅱ级,2型糖尿病,高纤维蛋白原血症,高脂血症。给予溶栓、抗凝等治疗。当日17时30分,患者恶心,血压达180/90mmhg。给予甘露醇,甘油果糖氯化钠,地西泮治疗,未提检头部CT,盲目应用镇静剂。患者于2013年11月26日2时5分呼吸心跳停止,临床死亡。患者死亡后,家属多次与该医院沟通未果。应家属要求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,在鉴定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:1.对溶栓过程中出现脑出血认识不足,未给予充分重视;2.用药不规范,用药剂量明显增大,联合用药增大脑出血几率;3.出现脑血管意外症状后未及时提检头部CT,错过最佳抢救时机;4.出现脑血管意外症状后,错误应用地西泮,不利于观察病情。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负主要责任。
  
  请求法院判令:该医院支付医药费9900元(1.1万元×0.9)、护理费194.40元(108元×2×0.9)、交通费727.5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(200元×0.9)、死亡赔偿金360848.52元(400942.80元×0.9)、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、丧葬费19280.70元(21423元×0.9)、误工费1641.60元(164.16元×10)、鉴定费2200元、律师代理费1万元,总计464972.72元。
  
  医院辩称:我院做头部CT诊断,与患者家属沟通,家属选择了溶栓治疗。我院充分告知溶栓的危险和后果,家属签字认可,我院进行了溶栓治疗。患者25日6时45分病情加重,我院建议转院,建议转入ICU治疗,都被家属拒绝,医生再次沟通,才勉强同意转入ICU。之后我院进行院内专家会诊,再次跟家属沟通,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也亲自跟家属沟通,48小时内进行了7次沟通。用药半衰期是20分钟,全算起就是40分钟,就是一个小时全部代谢分解完毕,在体内不会再起到任何溶栓作用。患者再次发病是2小时以后,与本次用药没有关系。病情加重是脑血栓进一步形成还是脑出血,只有尸检才能断定,家属拒绝尸检,责任不在我院。在诊疗过程中需要做头部CT复查,跟家属反复沟通,家属拒绝。这么严重的患者要做移动性检查必须征得家属同意,家属不同意,我院没有办法,没有做头部CT我院不能承担完全的责任。患者入院不足48小时死亡,我院竭尽全力,到最后一分钟还在积极的抢救治疗。如果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主动积极的话,为什么不签字?我院就是一个二级医院,家属为什么在我院反复提醒下拒绝转院?患者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心梗病病史都超过8年以上,这样的病史遇到这么凶险的疾病,哪里写了医生治疗就必须好转?市医学会鉴定请了包括法医在内的四位专家,法医因患者不同意尸检离席,两位专家的级别不够,我院对鉴定提出严重质疑。我院虽然没有做头部CT,但抽血进行了化验,化验指标INR在没有尸检和头部CT情况下是唯一参照的方法,我院怀疑患者死于脑梗塞。如果判断成立,我院的诊疗没有任何问题。
  
  原审判决认定:2013年11月24日13时10分,卢桂珍(刘伟母亲,1951年1月20日生)入博华医院。现病史为“1小时前突发头晕,视物旋转,跌倒后出现恶心、呕吐……”。急诊以“高血压病、脑血栓形成”收入院。医生初步诊断:脑血栓形成,腔隙性脑梗塞,高血压病3级(极高危组),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,心功能Ⅱ级,2型糖尿病,高纤维蛋白原血症,高脂血症。医生对卢桂珍进行了相关的检查、治疗,并就其病情和医疗措施、医疗风险等向其亲属进行了相关的说明、沟通及书面交待,还曾建议其亲属转院治疗,遭到拒绝。后卢桂珍病情危重,危及生命,医生进行抢救治疗。最后卢桂珍病情无缓解,于2013年11月26日2时5分临床死亡。刘伟及卢桂珍其他亲属在场,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。卢桂珍出院诊断:脑血栓形成,腔隙性脑梗死,高血压Ⅲ期,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,心功能Ⅱ级,2型糖尿病,糖尿病性酮症,肺部感染,高纤维蛋白原血症,高脂血症。2013年12月30日,吉林市医学会根据吉林市卫生局委托,作出吉市医鉴字(2013)5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。分析意见:“患者未行法医病理学检查,不排除溶栓后脑出血。在患者诊疗过程中,医方存在溶栓用药不当、剂量偏大,溶栓后24小时内继续应用抗血小板聚集及抗凝固治疗等医疗过错,与患者临床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。患者起病急,病情进展较为迅速,病情较重,自身疾病的发生、发展,也是导致临床死亡的原因之一。”结论: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2014年5月20日,吉林省医学会根据吉林市卫生局委托,作出吉林省医学会鉴字(2014)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,结论:卢桂珍医疗事故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
  
  判决结果:一、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79830.83元;二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一审案件受理费8275元,由被告医院负担7135,由原告负担114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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